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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21

【导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典型案例

 近年来,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深入推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严查在线旅游市场,营造旅游业复工复产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规范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为充分发挥处罚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根据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整理了5起指导案件,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崔某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发现,崔某忠擅自以某户外协会的名义,通过其创建的微信群发布“泰山五日游”广告及旅游行程。崔某忠招徕、组织12名旅游者报名、缴费参团,并交由许某国具体操作接待,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许某国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案件线索,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发现许某国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冒用其他旅行社的名义,组织招徕了37人的“封禅泰山、敬拜孔子、齐鲁超经典五日游”团队赴山东旅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汪某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受理旅游投诉时发现,导游人员汪某光组织、接待了投诉人一行的黄山旅游行程,提供了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从中获利287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71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山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受理旅游投诉时发现,黄山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招徕旅游者来黄山旅游。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通过微信接到投诉人的旅游咨询,最终双方商定了黄山二日游游览行程及具体费用,并收取了投诉人旅游定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向某某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周某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山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2021年3月22日,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举报,对黄山某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旅行社在接待外地“婺忘黄山双飞五日游”旅游团队中,向游客额外收取每人100元“不进店补助费”。经过深入调查,查证其地接价格为680元/人,实际接待成本价格为729元/人。该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接待旅游团队,并收取旅游者“不进店补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收取的“不进店补助费”退还游客,并依法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周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汪某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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